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82民初4912号
原告: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唐怀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被告:福建省长乐市泮野中心小学,住所地长乐市航城街道。
原告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泮野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福建省长乐市泮野中心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福建省长乐市泮野中心小学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