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81民初6661号
原告: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阳镇高坂茶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细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池园镇芝南路1号农业服务中心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0.1元,减半收取计1205.07元,由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