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2民初913号
申请人: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池园镇芝南路1号农业服务中心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西大街205号南楼一楼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33024.56元。申请人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33024.5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