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2民初9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池园镇芝南路1号农业服务中心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锋,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陶杰,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西大街205号南楼一楼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豫0302民初91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33024.56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3024.56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