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市琅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24民初94号 原告:福州市琅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琅岐经济区琅岐镇通和路1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50960452L。 负责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洮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池园镇芝南路1号农业服务中心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87543089L。 法定代表人:黄苏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珊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州市琅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岐路桥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和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琅岐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洮婷、被告荣和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珊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琅岐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荣和建筑公司立即向琅岐路桥公司支付保证金150000元;2.判令荣和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琅岐路桥公司作为“琅岐环岛路沿线周边景观提升工程环境整治项目(施工)”的招标人,建设单位为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人民政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通过马尾区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施工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工程建设地点为琅岐镇环岛路旁的闽江村、海屿村、云龙村、***,投标保证金150000元。招标文件《通用本》投标须知第18.3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其中第(3)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第(5)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后,荣和建筑公司上传递交琅岐环岛路沿线周边景观提升工程环境整治项目(施工)的电子投标文件,在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其投标保证金以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提交。同时,在投标文件中荣和建筑公司亦出具了《投标承诺书》及《投标人诚信行为承诺书》,承诺不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同意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琅岐环岛路沿线周边景观提升工程环境整治项目(施工)于2018年12月18日9:30在福州市马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根据开标记录,荣和建筑公司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与福州正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存**的情况。2021年7月30日,福州市马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该项目向建设单位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招标人未没收**企业投标保证金事宜的函》。2021年8月2日,琅岐路桥公司向福州市马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回复《关于未没收琅岐环岛路沿线周边景观提升工程环境整治项目(施工)**企业投标保证金意见的复函》,琅岐路桥公司表示将交易中心函件转发原招标代理机构及原投标文件存在**情况的投标单位,并要求其在限期内提出反馈意见并补缴应被罚没的投标保证金。2021年11月29日,琅岐路桥公司向荣和建筑公司发出《关于应被罚没的投标保证金补缴催告函》,由于荣和建筑公司未对投标文件**事宜在限期内予以说明情况并补缴应被罚没的投标保证金,琅岐路桥公司要求荣和建筑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前补缴应被罚没的投标保证金150000元。2021年12月7日,琅岐路桥公司再次向荣和建筑公司发出《关于应被罚没的投标保证金补缴二次催告函》。荣和建筑公司的行为已违反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8.3条和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20.6条第(2)**规定以及其投标承诺等,应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律责任,琅岐路桥公司有权要求荣和建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50000元。 荣和建筑公司辩称,1.琅岐路桥公司向不特定人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答辩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并交纳保证金,向琅岐路桥公司发出要约,故双方之间的招投标行为处于招投标买卖合同缔约过程中。琅岐路桥公司作为“琅岐环岛路沿线周边景观提升工程环境整治项目(施工)”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答辩人作为投标人参与了投标,并提交了相关的投标文件、缴纳了投标保证金,表示答辩人同意接受《招标文件》所载明的内容。因此,就《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的内容而言,应视为当事人双方在招投标程序中形成了一般的合同关系,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招标文件》第18.2“投标保证金退还”18.2.1约定“投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下同)的收款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并退还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原件”。以及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保保证金。答辩人2018年10月9日交纳的500000元投标保证金直至现在,仍在有效期内,从未被没收过,故琅岐路桥公司实际上已依据前述约定和规定退还答辩人的投标保证金;2.琅岐路桥公司明知《招标文件》中关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在开标后,如发现答辩人与另一家投标公司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的情况,其亦未通知福州市公共资源中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上述行为,应认定其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约定,且变更后的约定已经履行完毕,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双方均没有异议。现琅岐路桥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故琅岐路桥公司主张答辩人再行支付投标保证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3.从案涉投标工程的开标后至琅岐路桥公司向答辩人主张返还,已超过3年,在此期间琅岐路桥公司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且其在回复马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复函中,明确反馈“我方工作人员未收到投标文件**的信息反馈,因此未依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投标保证金没收的程序”,故应认定琅岐路桥公司在投标有效期内未没收保证金,且实际上已退回保证金的行为系琅岐路桥公司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现琅岐路桥公司又提起本案主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4.案涉招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60日,以及退还保证金的期限为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琅岐路桥公司均未在以上时间内没收答辩人的投标保证金,即便其另行主张补缴,亦已超过诉讼时效。琅岐路桥公司再行要求答辩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即便其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再行支付投标保证金,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案涉招投标工程于2018年12月18日开标,开标记录当天即已显示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其诉讼权利应当在2021年12月18日前行使。本案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琅岐路桥公司要求答辩人支付150000**证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答辩人15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已从2018年10月9日交纳至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起,至今仍在有效期内,从未被没收,应视为实际已退还给答辩人。故琅岐路桥公司要求答辩人再行支付150000元投标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琅岐路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荣和建筑公司对琅岐路桥公司提供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专用本节选、《招标文件》通用本节选、《投标文件》节选、《关于招标人未没收**企业投标保证金事宜的函》等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琅岐路桥公司提供的《关于未没收琅岐环岛路沿线周边景观提升工程环境整治项目(施工)**企业投标保证金意见的复函》,荣和建筑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纳。关于《关于琅岐环岛路沿线周边景观提升工程环境整治项目(施工)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文件**的函》、顺丰速运面单、《关于应被罚没的投标保证金补缴催告函》、顺丰速运详情单、《关于应被罚没的投标保证金补缴二次催告函》、EMS邮寄面单及邮政速运物流查询信息,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琅岐路桥公司所要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 荣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开标结果公示、《招标文件》通用本节选、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施工)收讫证明,琅岐路桥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招标人琅岐路桥公司就琅岐环岛路沿线周边景观提升工程环境整治项目(施工)通过马尾区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150000元。2018年10月9日,荣和建筑公司交纳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500000元。2018年12月17日,荣和建筑公司参加琅岐环岛路沿线周边景观提升工程环境整治项目(施工)投标,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其投标保证金以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提交,次日开标,荣和建筑公司未中标。2021年7月30日,福州市马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琅岐镇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招标人未没收**企业投标保证金事宜的函》,主要内容:根据区管政办的《福州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榕审征[2021]5号)的相关问题,涉及到“琅岐环岛路沿线周边景观提升工程环境整治项目(施工)”,指出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021年8月2日,琅岐路桥公司向马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出《关于未没收琅岐环岛路沿线周边景观提升工程环境整治项目(施工)**企业投标保证金意见的复函》,主要内容:琅岐环岛路沿线周边景观提升工程环境整治项目(施工)开、评标过程中,我方工作人员未收到投标文件**的信息反馈,因此未依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投标保证金没收的程序。 本院认为,琅岐路桥公司作为琅岐环岛路沿线周边景观提升工程环境整治项目(施工)的招标人,向外公开发布《招标文件》,荣和建筑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标书、缴纳投标保证金(以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提交),表示同意并接受《招标文件》所载明规则内容。因此,荣和建筑公司与琅岐路桥公司就关于投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缴纳、退还或因违规而没收等内容,应视为当事人双方在招投标程序中形成合同关系。琅岐路桥公司与荣和建筑公司系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琅岐路桥公司有义务对参与投标人荣和建筑公司在投标期间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琅岐路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审查或认为审查已通过并退回招标保证金,应视为认同荣和建筑公司参与投标的标书符合规定或琅岐路桥公司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条款的约定,且变更后的约定已经履行完毕。现琅岐路桥公司要求荣和建筑公司支付保证金15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福州市琅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福州市琅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