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应明、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执210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池园镇芝南路1号农业服务中心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87543089L。 法定代表人:**宏,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应明,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关于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应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702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明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垫付的工程款731827.61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应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工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应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社区组织发出调查函,但无被执行人经营、财产情况等信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应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曾 珍 执行员 *** 执行员 叶 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