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6894985064,住所地**县满硐乡驻地(乡政府南2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05月13日生,住金乡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28民初3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款项95998元。本院于2022年05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06月01日以电子送达平台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2年07月12日、2022年08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数家银行开户,但未发现有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2年07月13日、2022年08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
4.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2022年07月13日、2022年08月16日向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自然资源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5.本院于2022年07月12日、2022年08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上述账户中有存款。
6.本院于2022年07月12日、2022年08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08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08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采取拘留措施。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的调查结果及结案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