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财保464号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申请人:***,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陈根照,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山东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6894985064,法定代表人:曹**,住所:**县满硐乡驻地(乡政府南20米路西)。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根照、山东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付通(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保全金额371635.5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以(2021)鲁0829财保464号立案受理,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网络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金石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支行的账户3700××××1754的存款37163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止。
案件申请费2378元,由陈根照、山东金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