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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3212号
原告:山东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满硐乡驻地(乡政府南2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6894985064。
法定代表人: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乡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地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羊山镇西阁村036县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Q482U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告:***,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地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金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地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7元,由原告山东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