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2民终1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建设西路1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携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封开县。
上诉人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封开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5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愿意履行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6元,减半收取2288元,由上诉人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日红
审判员任喜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结琼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