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225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执行人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225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18445元、支付其预交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2311元及诉讼保全费1627元。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货款218445元、受理费2311元、诉讼保全费1627元履行完毕,该案的权利已实现,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225执709号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植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