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5财保85号
申请人:隆化县中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汤头沟镇河洛营村。
法定代表人:赵中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鹤宇,河北益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丰宁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庆丰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褚振刚,经理。
申请人隆化县中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丰宁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509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支行)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700000.00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隆化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欠申请人混凝土款,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丰宁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3700000.00元(账号:509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支行)。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隆化县中成建筑有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起诉后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案件尚未审执结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王国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 玥
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