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丰宁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6民初2454号
原告:***,男,192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庆丰东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6010640185。
法定代表人褚振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2日,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承德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民族博物馆4号楼3单元43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5186477X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原告***与被告丰宁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承德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