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6财保158号
申请人:***筑商砼有限公司,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白塔村唐树沟大桥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841NW73,法定代表人:陆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雨,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兴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681365266Y,法定代表人:边永成,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筑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丰宁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04×××13内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丰宁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04×××13内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保全金额为1250000.00元。保全期限为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筑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书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