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筑商砼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26民初3706号

原告:***筑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白塔村棠树沟大桥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841NW73。

法定代表人:陆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雨,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杰婷,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兴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681365266Y。

法定代表人:边永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阳光水岸**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3988489085。

法定代表人:宋显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业,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保成,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筑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筑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雨、彭杰婷,被告永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平,被告和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业、宋保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卓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混凝土款1198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2018年被告永泰公司及***共同在原告处购买混凝土若干,用于丰宁和顺嘉园***项目部使用,经多次索要至今尚欠混凝土款1198000.00元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永泰公司答辩称:第一、我方认为此案涉及的款项是材料款而不是工程款,因为***与我方是挂靠关系,所以此款应当由***给付;第二、在2020年7月份,建设工程发包方和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宋显军已经向我方承诺所有涉及***的材料款及拖欠的人工工资包括外欠的其他材料款等全部由和顺房地产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与永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鉴于以上两点,我方认为应当依法由***以及和顺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我公司依法不应承担给付责任。

被告和顺公司辩称: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公司与我公司不存在合同买卖关系。我公司与永泰公司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有关本案争议的施工队我方已足额支付了工程款。虽然我公司曾经做出过承诺,承诺***承建的和顺嘉园小区工程所欠的农民工工资及与此工程有关的外欠债务与永泰公司无关,但该承诺是建立在我公司欠付工程款的限额内,在欠付的工程款限额内我公司肯定要承担这个给付责任。但是现在经过对账,工程款已支付完毕,我们的承诺已经自然失效。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对和顺公司的诉请。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欲承包被告和顺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工程,但自己又无承建该工程的施工资质,然后通过和顺公司与被告永泰公司进行协商,被告永泰公司同意被告***挂靠在自己公司的名下对外进行施工,永泰公司收取***一定比例数额的管理费。2016年3月18日被告永泰公司与和顺公司签订了丰宁和顺嘉园建设施工合同。之后,被告***以永泰公司的名义承建和顺家园B9号楼和B区独立商业工程,但被告永泰公司与***之间未签订相关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于2017年3月30日,被告永泰公司及被告***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共同与卓筑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向卓筑公司购买混凝土,用于其承建的工程施工使用,并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双方签认的发货单(发货小票)数量,双方经手人签认的结算单即为双方货款对账依据,双方定期办理对账结算手续。合同甲方名称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合同落款甲方签章处加盖了永泰公司公章,有***的代理人李强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向被告永泰公司及***项目部供应混凝土。后经双方结算,永泰公司及***尚欠卓筑公司混凝土款1198000.00元未给付。2019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卓筑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同意代付承诺书承诺人:***本人:***,在丰宁满族自治县独立商业工程等。到2019年1月31日止共欠***筑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119.8万元整。本人同意从和顺嘉园未拨付给我的剩余工程款中由和顺房地产公司扣出支付所欠混凝土款。如和顺嘉园剩余工程款不够支付***筑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款,***自愿将山水豪庭底商作抵押以偿还所欠***筑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款。承诺人:***(签字按印)2019年2月2日”。原告起诉后,被告永泰公司申请追加了和顺公司为共同被告,理由为2020年7月19日,和顺公司曾为永泰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和赵增会承建的和顺嘉园小区工程所欠的农民工工资及与此工程有关的外欠债务与永泰公司无关,由和顺公司处理,永泰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和顺公司、永泰公司及***三方经过协商一致,和顺公司将自己开发建设的丰宁和顺嘉园小区工程发包给永泰公司承建,并由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永泰公司按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因此,在三被告之间形成相应的承包和挂靠法律关系。随后,被告永泰公司、被告***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共同与卓筑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永泰公司及***履行了供应混凝土的义务,因此,为履行该合同所欠的债务应由合同当事人被告永泰公司及实际施工人的被告***共同负责偿还。被告和顺公司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方,虽然为被告永泰公司做出了承诺,承诺***和赵增会承建的和顺嘉园小区工程所欠的农民工工资及与此工程有关的外欠债务与永泰公司无关,永泰公司不承担责任。但该承诺的本意也只是在和顺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给付责任,也只是在被告永泰公司与和顺公司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约束原告卓筑公司。被告永泰公司辩称此笔欠款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给付责任,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辩称成立,对此不予支持。被告和顺公司辩称:其所欠永泰公司及***的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毕,因其在本案中未提供出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该辩称成立,对此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筑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198000.00元整,并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被告***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筑商砼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5.00元,由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书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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