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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6财保159号

申请人:**,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遵化市。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兴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81365266Y。

法定代表人:边永成,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财产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