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6执保70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826财保1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826财保159号号民事裁定书予以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