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川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川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龙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2民初2716号
原告:沈阳川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系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龙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杨景涵。
原告沈阳川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龙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沈阳川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川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川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计1,528元,由原告沈阳川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