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005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三元乡张店村。
被执行人: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天堂寨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一初字第03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987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樊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