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04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霍民一初字第01189号民事调解书,判令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给***赔偿款7987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原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人民法院,现为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执165号案的执行程序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述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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