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鑫富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03财保25号
申请人:六安市鑫富商贸有限公司,住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工业园,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丹,经理。
被申请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天堂寨路南侧,机构代码:******************6X5。
法定代表人:姚飞,经理。
申请人六安市鑫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华东国际建材中心E区104幢S129、S131、S13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号),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继宏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