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皖1504执字第165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04执字第165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11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六安农商银行平桥支行的存款13万元(冻结账号XXXXX;冻结期限从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述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