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5民终1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磊,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鼓楼街鼓楼新天地步行街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8720343-9。
法定代表人:桂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城县干汊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开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3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磊,被上诉人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舒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3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舒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武
审判员*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