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2640号
原告: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棠树乡西塘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7203439K(1-1)。
法定代表人:郭晓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应,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原告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相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