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县万佛湖镇人民政府、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2346号
申请人:**县万佛湖镇人民政府,住安徽省六安市**县。
法定代表人:杨涛,镇长。
被执行人: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县。
法定代表人:郭晓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成现,男,1966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县。
申请执行人**县万佛湖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成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5321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成现银行存款人民币28375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朱艺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胡孝文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2346号
申请人:**县万佛湖镇人民政府,住安徽省六安市**县。
法定代表人:杨涛,镇长。
被执行人: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县。
法定代表人:郭晓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成现,男,1966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县。
申请执行人**县万佛湖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成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5321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成现银行存款人民币28375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朱艺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胡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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