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3民初2298号
原告:巢良开,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秦磊,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鼓楼街鼓楼新天地步行街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被告(系追加):***,男,***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系追加):文世成,男,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巢良开与被告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世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巢良开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巢良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巢良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841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慧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