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5202号
原告:璧山区渝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鹿河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P23M4U。
经营者:刘华中,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云南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建设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62620727N。
法定代表人:张燕明,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璧山区渝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云南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璧山区渝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渝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渝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70元,由原告璧山区渝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罗诗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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