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罗绍兵、张望春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罗绍兵,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生,住丘北县。
被执行人张望春,男,汉族,1968年01月01日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云南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62620727N。
住所:曲靖市宣威市建设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燕明。
被执行人云南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NU0UH22。
住所:丘北县锦屏镇椒莲路。
法定代表人张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绍兵与被执行人张望春、云南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望春应支付罗绍兵欠款120万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4月1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清偿时止),被执行人云南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承担政府拨付该项目款时优先支付给罗绍兵的保证义务(120万元内)。经查,三被执行人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云南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案实现债权124.347万元(包括欠款1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347万元)。被执行人张望春现去向不明,本案暂无其他条件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杨忠良
审判员  饶海泉
审判员  阮永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万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