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俊、云南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4执21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俊,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县。
被执行人:云南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建设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燕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俊与被执行人云南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云南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30000元,并交执行费1850元、案件受理费154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云南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支行的账户20×××56存款13339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秀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