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8执749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蔡晓圈。
委托代理人侯兴富。
被执行人石家庄宏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代建红。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宏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宏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石家庄宏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李小滨
代理审判员 刘 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