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38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4号,法定代表人蔡晓圈。
被执行人北京金元新代空调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楼1-2-(2)—2096,法定代表人曹玉生。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元新代空调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雄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8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金元新代空调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房产、股权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补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金元新代空调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补充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有403650元尚未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永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洪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