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

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民初83921号
原告: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4号。
法定代表人:蔡晓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兴富,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马立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文杰,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关长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天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