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

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1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74112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4号。

法定代表人蔡晓圈,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依据我院做出的(2016)京0117民初259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货款60 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2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货款六万元,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春明
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陈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