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与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民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开发区华宁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冯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早春,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慧,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
法定代表人:付文涛,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正荣,男,该医院副院长。
上诉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3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销售药品按照销售额的90%进行结算没有事实依据,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提交的药品验收凭单中的郑和斌并非其本人所签,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亦未认可该证据,亦未认可按照销售额的90%进行结算。一审没有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系适用法律错误,案涉货款经催收已经逾期,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支付货款本金9213294.22元,并以下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的损失为2602402.7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业务员陈姣自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止,与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建立药品购销关系。2019年8月16日,双方经过对账,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记录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下欠药品余款9213294.22元,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记录的扣点前药品款余额是9123519.25元,扣点后余款是7574257.70元,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对账代表邹神凤、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对账代表戴伍林均在对账表上签名。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业务员郑和斌与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销售药品期间,按其销售额的90%折扣与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结算实际价款。2019年5月,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被邵阳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该医院的工作人员分流到邵阳县人民医院和各乡镇医院,仅保留几个工作人员处理后续事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药品是按销售金额计算,还是参照郑和斌与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交易习惯按销售额的90%结算实际付款金额;2.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逾期付款,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因而,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2019年8月15日,双方经过对账,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认可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记录的扣点前应付余额款9123519.25元,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提供的药品验收凭单,能够证明双方是按销售额的90%结算,可视为双方的交易习惯,结合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在调解过程中对90%折扣结算的认可,因此,对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销售的药品,按销售额90%进行结算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下欠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货款是8211167元。但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要求按扣点后的余额7574257.70元支付药品款,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要求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2602402.75元,因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口头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视为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对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要求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一、由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支付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药品款8211167元;二、驳回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73元,由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担33573元。
本院查明,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与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自发生药品买卖合同关系以来,至今未签订药品买卖合同。2019年8月16日,双方经过对账,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记录应收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药品余额为9213294.22元,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记录扣点前应付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药品款余额是9123519.25元,双方的对账代表均在各自记录的药品金额栏目对账代表处签名,未在对方记录的药品余额栏目处签名。双方对账单上未约定付款期限。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案涉药品结算金额为9123519.25元。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药品价款是否应当按照药品实际销售额的90%进行计算;2.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对于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应付的案涉药品实际销售金额,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均认可为9123519.25元,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对货款结算是否具有折扣、货款的履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均没有明确约定。虽然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在本案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员郑和斌曾与其按照药品实际销售额的90%折扣结算实际价款,但是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在2019年8月16日的对账单上注明扣点后的剩余应付药品余额,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并未认可。即使双方在2019年8月16日以前按照药品实际销售金额的90%进行过结算,也并不代表双方发生的所有销售药品都应当按照实际销售金额的90%进行结算。因此,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上诉提出不应按照药品实际销售金额的90%进行结算,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账的时间在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之后,且双方在对账单中未约定付款期限,因此,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上诉提出要求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3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
二、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支付9123519.25元;
三、驳回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3573元,由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担735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636元,由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担136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肖 霞
审 判 员  李少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刘正忠
代理书记员  李瑶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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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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