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抗27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江,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审第三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开发区华宁路**。
法定代表人:冯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邓建龙,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大祥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黄江及原审第三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邓建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民终338号民事判决,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湘检民(行)监[2019]4300000047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 平
审判员 阳勇军
审判员 文勇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树雯
书记员谢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