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523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开发区华宁路299号。
法人代表人冯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
法定代表人付文涛,系该医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20)湘05民终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支付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案款9123519.25元,案件受理费87209元。因被执行人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4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控到被执行人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有银行存款23000元并已执行到位。向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控到登记在被执行人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名下有不动产权,土地证号:湘(2017)邵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094号,该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能进行拍卖处置。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将被执行人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0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9210728.25元,尚有9187728.25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玲
审 判 员 唐超林
审 判 员 胡小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龙镇湘
书 记 员 邓小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