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1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开发区华宁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尹欣,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焦德明,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新宁县阳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崀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儒实,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德明、新宁县阳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8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德明、新宁县阳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查询被执行人下有不动产,应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身份证:430528197002××××)与案外人陈遇海共同所有金石镇舜皇大道边2010-12#宗地C栋1-15号地(不动产权证号:湘(2018)新宁县不动产权第0××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2年4月日起至2025年4月日止。
二、查封焦德明(身份证:43052819660804023x)与案外人李卫彬共同所有金石镇××(××#)春风小区A栋A4、5、6、7(不动产权证号:新国用(2016)第0××0号),焦德明所有金石镇春风路T1栋5-6号栋(不动产权证号:新国用(2007)第0××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2年4月日起至2025年4月日止。
三、查封焦德明(身份证:43052819660804023x)与案外人李卫彬共同所有金石镇××(××#)春风小区A栋(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7××3、715000503)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2年4月日起至2025年4月日止。
四、查封新宁县阳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石镇春风路30号宗地(不动产权证号:106533)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2年4月日起至2025年4月日止。
该房屋原管理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查封期间内原管理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原管理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
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颜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