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1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开发区华宁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尹欣,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焦德明,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新宁县阳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崀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儒实,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德明、新宁县阳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8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德明、新宁县阳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2022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2年1月25日、2022年3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有账户但无存款、银行有账户及极少量存款。2022年1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在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新宁县管理部无账户和存款;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被查封;向交警大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已被查封。
2022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新宁县阳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焦德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4月15日新宁县阳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律师刘丹,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4月19日,本案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8115.52元,该款项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