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星峰科贸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9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赵玉芹,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州星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3号楼20层2002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赵玉芹、郑州星峰科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2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2月4日(含人行查询)、2021年4月7日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赵玉芹、郑州星峰科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以下财产线索:
1、被执行人赵玉芹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奥迪牌汽车一辆,已委托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2、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酷威牌汽车一辆,因年限久远价值过低,暂不予查封。
3、被执行人郑州星峰科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款项可供执行,已冻结划拨,并返还至申请人账户。
二、2021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2月2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到庭。
三、2021年2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1年2月1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赵玉芹、郑州星峰科贸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信息,已查封,为轮候查封状态,暂无权处置。
五、2021年2月18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赵玉芹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已冻结,因不符合划拨条件,暂无法划拨。
截止2021年5月24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48103.94元。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玉芹、郑州星峰科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康绿莎
书记员李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