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江民二初字第1625号
原告浙江大学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中融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99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娟,公司职员。
原告浙江大学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浙江大学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000元,于2009年1月15日前支付。
二、原告浙江大学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前补齐被告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已付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已于2009年1月8日签字生效。
审 判 员 潘水良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代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