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畅园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畅园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北蔡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畅园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北蔡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新畅园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53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称,浦东新区高科西路4145弄5号是上诉人的一个临时办事处,而不是实际经营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在浦东新区高科西路4145弄5号并无不当。况且,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华夏西路,也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谷玉琴
  代理审判员 乔  林
  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
  书  记  员 林  通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案号:(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5388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