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畅园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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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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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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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38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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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申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疏影路北侧。 被告上海新畅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59号一楼,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花木连波路1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明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畅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申明水泥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日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明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4.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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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审判员 | 黄贤华 | |
| 书 记 员 | 陈洁. | |
|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