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608号
原告:黄骅市海滨吊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石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孙凤和,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黄骅市新骅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石津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现朝,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昭,河北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骅市海滨吊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黄骅市海滨吊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骅市海滨吊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凤娟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