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2005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津县。
被告: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G307。
法定代表人:宋文通,任经理。
***与***、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担负。
审 判 员 李青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鹏程
书 记 员 华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