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9367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被告: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石津路**。
法定代表人:赵观朝。
被告:***,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康会乔,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康会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崔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