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泰云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泰云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民终7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泰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山水凤凰城D5栋2单元1层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崛,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
上诉人广西泰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泰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7)桂031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7)桂031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收诉讼费11071元,由本院退回给广西泰云投资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覃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