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蒙阴县农业农村局、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1328行审34号
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蒙阴县云蒙路大桥加油站西1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公彦澍,局长。
被申请人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费县薛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农村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蒙某(水利)罚(2018)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因被申请人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坏防洪工程给于罚款、加处罚款20884.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查,2018年9月3日,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农村局以被申请人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坏防洪工程为由,作出蒙某(水利)罚(2018)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884.80元。本院在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坏防洪工程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应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因此,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农村局所做出的该处罚决定不具有合法性。
本院认为: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蒙农(水利)罚(2018)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