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费县薛庄镇同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1325民初188号
原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大方,该公司职工。
被告费县薛庄镇同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龙江,主任。
原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费县薛庄镇同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大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费县薛庄镇同庄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66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费县薛庄镇同庄村民委员会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5日原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费县薛庄镇同庄村民委员会签订费县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活动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修建水泥路一条,长1200米,宽4米,硬化面积4800米,厚度18厘米,工期为2015年8月25日至9月25,承包金额为44.96万元。合同并对拨款方式、质量等做了规定。合同第十一条还规定,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金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后,被告即开始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280096元,国家扶持拨款144000元,余款136000元由村委承担,村委支付了70000元后,下欠66000元至今未付,并于2013年4月21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条一份。并由徐兴明、徐百海在证明人处签字予以证明。
另查明,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开工时,拨付工程总价的30%,……余款待一年责任期满,经复验合格后一次付清。合同第十一条还约定,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金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本院庭审查证、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书、欠款条等证据材料认定的,其全部证据材料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费县薛庄镇同庄村民委员会修建水泥路等工程,经双方结算,被告对欠原告的工程款66000元予以认可,并为原告出具欠款条,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费县薛庄镇同庄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薛庄镇同庄村委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未及时偿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费县薛庄镇同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6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被告费县薛庄镇同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来永亮
审判员  刘登华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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