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民初3431号
原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费县薛庄镇薛庄街(西河桥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晓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山东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地址: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居***。
法定代表人:曹正伟,主任。
原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君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