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居龙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民初3431号

原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费县薛庄镇薛庄街(西河桥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晓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山东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地址: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居***。

法定代表人:曹正伟,主任。

原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君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郭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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