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794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飞,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费县薛庄镇薛庄街(西河桥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晓旭,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168732766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方,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薛庄镇。

被告:***,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山东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以收到***支付的劳务费5万元并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为由,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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