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794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飞,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费县薛庄镇薛庄街(西河桥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晓旭,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168732766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方,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薛庄镇。
被告:***,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山东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以收到***支付的劳务费5万元并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为由,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熙晨